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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日期:2018-06-21 瀏覽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

    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

    受不必要的損失。

    新勞動法試用期規定是多久?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將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定為6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

    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

    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

    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

    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也能獲離職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

    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

    退試用期員工的話,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給相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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